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金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金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06.15│99.08.1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977號│24977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5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31│100.03.31│├─┼────────┼──────────┼──────────┤│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5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31│100.03.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件│││├──────────┼──────────┼──────────┤││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4870號(編號1-2定│第4870號(編號1-2定│││執行拘役50日),已易│執行拘役50日),已以│││科執行50日。│易科執行5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金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妨害電腦使用罪││├──────────┼───────────┼───────────┤│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99.11.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35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2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