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柏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03.24│99年8月初某時│99.08.25││││││├──────┼─────────┼─────────┼─────────┤│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4484號│第19968號│第1996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2144號│2144號││審├────┼─────────┼─────────┼─────────┤││判決日期│100.11.16│100.11.24│100.11.24│││││││├─┼────┼─────────┼─────────┼─────────┤│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26│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號│2144號│2144號││├────┼─────────┼─────────┼─────────┤││判決確定│100.12.20│100.12.09│100.12.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6號│字第14890號│字第14890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08.2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9968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實││2144號││││審├────┼─────────┼─────────┼─────────┤││判決日期│100.11.24│││││││││├─┼────┼─────────┼─────────┼─────────┤│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決││2144號││││├────┼─────────┼─────────┼─────────┤││判決確定│100.12.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8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