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新店區戶政事務所) 張小冬 陳美雲 陳建榮 盧花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342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740,244元│90年2月26日│├──┼─────────┼──────┤│002│420,146元│90年3月26日│├──┼─────────┼──────┤│003│343,820元│9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