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00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00九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底某日、同年五月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台判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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