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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