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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