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達治 右原告與被告晶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