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32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依最高法院民國71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其聲請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查債權人聲請對所提之支票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退票理由單,詎債權人於民國96年5月7日所提之補正狀,亦未為已為付款提示之釋明,因此,依上開決議,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