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卓平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審理後認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惟被告既自同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受另案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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