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29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7,335元【計算式0000000(全部拍定價格)÷44
5.07(全部土地面積)×17.44(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147
335.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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