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敏芝 被告 張漢祥
范鈞期 朱嘉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8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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