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之母親丙○○○涉有犯偽造文書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