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甲○○○被告采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烈 被告采奇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