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丙○○男54歲原告甲○○被告丁○○男28歲被告乙○○男40歲被告光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黃林玉枝 上列被告因__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交訴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__
事實__
理由__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