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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