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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