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林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蕙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和坊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和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坊公司)清算人主張和坊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和坊公司清算申報備查函、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可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21號聲報清算人及102年度司司字第72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