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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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宇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宇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宇浩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另本件受刑人邱宇浩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邱宇浩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邱宇浩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受刑人邱宇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12.1│105年12月30日至31日某│105.11.2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及案號│第1760號│第575號│第1526號│├───┬────┼───────────┼───────────┼───────────┤││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號│107年度竹簡字第7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6│107.3.21│107.12.26│├───┼────┼───────────┼───────────┼───────────┤││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號│107年度竹簡字第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判決確定│107.2.21│107.3.21│108.3.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66號(已執行完畢)│2453號(已執行完畢)│4817號│││││││││││└────────┴───────────┴───────────┴───────────┘受刑人邱宇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8.1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48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9.1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判決│判決確定│108.10.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06號│││││││││││││├────────┴───────────┴───────────┴───────────┤│1.編號1-2罪經新竹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竹檢107年執更921號)││2.編號1-3罪經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中檢108年執更字第2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