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銘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李銘賢(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執行刑裁定雖屬法院裁量範圍,但仍應受外部界限、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內部界限之限制,原裁定就抗告人各次犯行所定之執行刑,參諸各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案例,顯有過重情形。抗告人所犯之罪均屬同時期內所為,惟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對抗告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又抗告人雙親均屆高齡,並患有心臟病及中風,胞兄亦為身障人士,懇請給予抗告人改過向上的機會,撤銷原審裁定,重新為從輕、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以儘早返家挽救病弱肢殘之家庭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7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1部分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2至4號部分已定執行刑為1年3月、編號5部分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6至7部分為有期徒刑1月2月、編號8部分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9部分為有期徒刑8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9月,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亦已再減去有期徒刑1年3月,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經核亦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㈡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查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編號1至7號、9號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各該犯罪應非偶發性,而以其該各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尚符合實現刑罰公平性及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至抗告人所引其他案例定執行刑之狀況,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至其餘抗告意旨所陳各情,僅為抗告人個人或家庭因素,核與定應執行刑之審酌無關。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附表:受刑人李銘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106年5月6日或│106年7月9日或││││106年5月7日│106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南投地檢106年度│南投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24號│毒偵字第907號等│毒偵字第907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5│107年度易緝字第│107年度易緝字第││實││號│16號│16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5│107年度易緝字第│107年度易緝字第││決││號│16號│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36號│執字第2492號│執字第2492號││││(編號2至4號已定│(編號2至4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0日│107年1月30日│106年7月10日12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至31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07號等│毒偵字第173號│毒偵字第89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25│107年度訴字第341││實││16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5日│107年11月27日│108年2月26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25│107年度訴字第341││決││1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6日│107年12月14日│108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92號│執字第156號│執字第687號│││(編號2至4號已定││(編號6至7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9月3日│107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91號│偵字第4193號│毒偵字第104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41│107年度訴字第303│108年度審易字第││實││號│號│25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12日│108年8月21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41│107年度訴字第303│108年度審易字第││決││號│號│2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0日│108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7號│執字第832號│執字第2262號│││(編號6至7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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