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98號聲請人 謝長淮 關係人謝 李泳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零六年度監宣字第三七七號監護宣告事件宣告謝長淮(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37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現聲請人監護宣告之原因已經消滅,爰聲請撤銷聲請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377號
民事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囑請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進行訪視
,該公會於108年9月16日以桃林字第1081215號函檢附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1.需求評估:⑴訪視期間,相對人(指聲請人,下同)情緒穩定,能正確回應訪員提問,及表達其對監護宣告之想法,惟相對人無法理解訪員提供的文件內容所述之意,評估相對人目前人際互動能力無礙,但理解和判斷之能力,訪員難以就單次性訪視,評估相對人是否無需旁人協助,故建請鈞院詳參醫療鑑定報告。⑵相對人及聲請人(指關係人 謝李泳妹 ,下同)表示,相對人目前精神狀況穩定,且已穩定工作一年,為方便相對人處理自身事務,故提出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
2.建議: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為相對人母親,關係人 謝長壽 先生為相對人弟弟,上述兩人皆與相對人同住,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為相對人主要照顧者,並支付相對人家庭生活開銷,而相對人證件及事務均由相對人自行保管和處理,相對人個人休閒開銷亦由相對人工作收入負擔。訪視期間,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主述,相對人妹妹 謝長文 女士已自組家庭,且現居高雄,過去聲請相對人受監護宣告一事即未告知相對人妹妹謝長文女士,故本次提出撤銷相對人監護宣告之聲請,亦認為無須告知相對人妹妹謝長文女士。經訪視,相對人謝長淮先生、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及關係人謝長壽先生均口頭表示同意撤銷相對人之監護宣告。此外,相對人謝長淮先生與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皆表示,若法院認相對人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則同意選(指)任由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擔任輔助人;關係人謝長壽先生主述,若法院認相對人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則其願意擔任輔助人,惟若法院參考相對人謝長淮先生和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之意見,裁定由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擔任輔助人,關係人亦表示同意。綜合評估,相對人謝長淮先生之主述、身心狀況和受照顧狀況,及聲請人謝李泳妹女士與關係人謝長壽先生之陳述,未見相對人有明顯需繼續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惟相對人對文件內容之理解程度有限,故建請鈞院詳參醫療鑑定報告,並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有該調查訪視報告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7頁)。
㈢本院前往聯新國際醫院勘驗聲請人之精神狀況,於鑑定人
陳修弘 醫師面前點呼聲請人,詢問其年籍資料、住所、鑑定當日在場之人員,及「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購買
2套各350元衣服,找零多少?」等問題,聲請人皆能正確回答,並自陳現從事保全工作,每月薪水3萬多元,家庭開支之水電部分由關係人支付,聲請人負責買生活用品,工作時則為外食,假日會至大賣場,身分證件及健保卡由聲請人自己保管,因為監護宣告開戶不方便需關係人同意,且想要有選舉權,故欲撤銷前所為之監護宣告裁定,現在狀況與之前未有不同,之前是關係人自己聲請監護宣告;關係人亦在場陳稱聲請人現很正常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背面)。而鑑定人陳修弘醫師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八、身體狀況:㈠身體檢查:鑑定時脈博數為每分鐘七十二次,呼吸數為每分鐘十五次,身體狀況尚稱良好,身體理學檢查無具精神病理學意義之特殊發現。㈡神經學檢查:無特殊具精神病態意義之異常發現。㈢心理衡鑑:1. 魏氏 成人智力量表-III(中文版):個案測驗動機及配合度高,故測驗分數具有良好效度。智力測驗結果顯示個案目前智力功能為102(百分等級為55,信賴區間為98-106),落於中等智能之範圍(90-109)。語文智商(VIQ=99)與作業智商(PIQ=106)未達顯著差異,三項指數分別為語文理解(VCI=102)、知覺組織(POI=106)及工作記憶(WMI=94)。2.適應行為評量系統-II(成人版):此測驗為案弟填寫,結果顯示個案目前一般適應組合分數是101分(百分等級為53,信賴區間約為99-103)。整體而言,個案日常生活適應功能表現為中等之範圍(90-109)。㈣精神狀態檢查:個案為50歲男士,評估當天由家屬(案母及案弟)陪同前來,體型偏瘦,外表尚整齊,情緒平穩。晤談時,態度配合,可有適當眼神接觸,應答可切題。測驗時,態度配合,動機高。九、鑑定結果: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個案目前的智力功能(FSIQ=
102)落於中等智能的範圍,且其整體適應功能也落在中等程度,顯示目前精神症狀緩解中,未明顯干擾其生活重要功能表現(如:工作、人際、家庭生活),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並未顯有不足」等語,有聯新國際醫院於108年11月12日以聯新醫字第2019110055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
㈣綜合上情,堪信聲請人已能自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77號宣告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予以撤銷。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監護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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