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刑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 柳至鵬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為本件請求時,除提出如附件所示聲請狀外,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請求人而生送達效力,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請求人迄今仍未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逾期不補正, 爰逕 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