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杜品萱 被告 林玟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2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57號被告林玟君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林玟君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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