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929號第930號第9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潤(歿)選任辯護人林曉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八五一號、第一四九九號、第二六二○號關於被告何明潤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何明潤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51號、第1499號、第262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被告何明潤部分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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