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林雅惠 被告 柯元耕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