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1
被 告 丙○○
樓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各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原為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合併後變更登記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94
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示影本一件可證。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91年至92年間與原告簽訂3筆就學貸款契約,共借款新臺幣
(下同)83,064元,雙方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滿
1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人未依期償還本息時,應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借款後,竟自94年7月1日起即未
依約繳款,依兩造上開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總計
被告丙○○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83,064元,及各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但
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貸款契約及
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丙○○及乙○○連帶清償上開積欠
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丙○○及乙○○對於原告之主張及請求,於本院言詞辯
論程序中予以認諾而不爭執。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
貸款借據影本3件及臺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
款申請書1件為證,且被告2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認諾而
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主張依兩造間借貸契
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前揭借款項,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
費),並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併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顏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程志賓
附表:
┌───┬───┬───┬───────┬───────┐
│借據金│立據日│尚欠金│利息│違約金│
│額(新│期│額(新├────┬──┼────┬──┤
│臺幣)││臺幣)│期間│年利│期間│年利│
│││││率││率│
├───┼───┼───┼────┼──┼────┼──┤
││││94年7月1│6.97│94年8月1│0.7%│
││││日起至94│5%│日起至94││
││││年7月3日││年9月││
││││止││18日││
│││├────┼──┼────┼──┤
││││94年7月4│7.00│94年9月1│0.70│
││││日起至94│%│9日起至9│2%│
││││年9月││4月12月2││
││91年││18日止││5日止││
││2月18│├────┼──┼────┼──┤
│27,222│日│27,222│94年9月1│7.02│94年12月│0.70│
││││9日起至9│%│26日起至│38%│
││││4月12月2││95年1月3││
││││5日││1日止││
│││├────┼──┼────┼──┤
││││94年12月│7.03│95年2月1│1.40│
││││26日起至│8%│日起至清│76%│
││││95年4月2││償日止││
││││日止││││
│││├────┼──┼────┼──┤
││││95年4月3│7.13│95年4月3│1.42│
││││日起至清│1%│日起至清│62%│
││││償日止││償日止││
├───┼───┼───┼────┼──┼────┼──┤
││││94年7月│6.97│94年8││
││││1日起至│5%│月1日至│0.70│
││││94年7月││94年9│%│
││││3日止││月18日││
││││││止││
│││├────┼──┼────┼──┤
││││94年7月│7.00│94年9│0.70│
│26,700│91年│26,700│4日起至│%│月19日│2%│
││8月││94年9月││起94年││
││22日││18日止││12月25││
││││││日止││
│││├────┼──┼────┼──┤
││││94年9月│7.02│94年12│0.70│
││││19日起│%│月26日│38%│
││││至94年││起至95││
││││12月25││年1月││
││││日止││31日止││
│││├────┼──┼────┼──┤
││││94年12│7.03│95月2│1.40│
││││月26日│8%│月1日│76%│
││││起至95年││起清償日││
││││4月2日止││止││
│││├────┼──┼────┼──┤
││││95年4月3│7.13│95年4月3│1.42│
││││日起至清│1%│日起至清│62%│
││││償日止││償日止││
├───┼───┼───┼────┼──┼────┼──┤
││││94年7│6.97│94年8│0.70│
││││月1日│5%│月1日│%│
││││起至94││起至94││
││││年7月││年9月││
││││3日││18日止││
│││├────┼──┼────┼──┤
││││94年7│7.00│94年9│0.70│
││││月4日│%│月19│2%│
││││起94月││日起至││
││││9月18││94年││
││││日止││12月││
││92年││││25日││
│29,142│2月│29,142├────┼──┼────┼──┤
││12日││94年9│7.02│94年12│0.70│
││││月19日│%│月26日│38%│
││││起至94││起至95││
││││年12月││年1月││
││││25日止││31日止││
│││├────┼──┼────┼──┤
││││94年12│7.03│95年2│1.40│
││││月26日│8%│月1日│76%│
││││起至95年││起至清償││
││││4月2日止││日止││
│││├────┼──┼────┼──┤
││││95年4月3│7.13│95年4月3│1.42│
││││日起至清│1%│日起至清│62%│
││││償日止││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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