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以收取陸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