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1弄15
           8室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95年度虎交簡字第1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侯廷昌
                  法 官藍家偉
                  法 官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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