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泰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泰華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
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