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同時補正起訴狀(含全部證物)之繕本1份,暨查報被告實際住所。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