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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