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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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囿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囿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MDA成分之藍色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3列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應更正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藍色錠劑」、第6列之「搖頭丸」應更正為「藍色錠劑」),證據名稱另補充「證人 陳吉昱 、 林詩雲 於警詢時所為證述」、「搜索扣押筆錄1份」。
二、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原因、手段、種類、數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45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891號被告林囿辰男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10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囿辰於民國101年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阿拉丁KTV內,以新台幣800元之價格,向不詳年籍綽號「小鬼」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1顆,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101年4月26日19時30分許,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
122.5公里處(苗栗縣後龍鎮轄內)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搖頭丸1顆(重0.2550公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囿辰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扣案毒品1顆在卷可資佐證,而前揭扣案毒品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1060011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囿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搖頭丸(驗後餘重0.0939公克),併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檢察官蕭慶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歐維清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