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 施嘉全 訴訟代理人 施文賢
施翠華 被告 曾晉利 訴訟代理人 曾宇生 被告 曾高廷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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