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8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