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押於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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