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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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21號
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被上訴人宇○○
酉○○天○○
33地○○未○○申○○
6甲○○ 范姜 秀乙○○ 范姜秀 戊○○○范姜巳○○○
3庚○○○己○○○丑○○○○丁○○○范姜癸○○○范姜
之子○○○范姜壬○○○寅○○○
號辰○○○午○○○
號卯○○○丙○○○兼上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戌○○即亥○
號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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