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林侑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18日以屏院進民信字第107破1號函通知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珮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