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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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六號G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一七一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之母黃 李月桃 所有之UK-四七六一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准予發還 黃李月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九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中,本案扣押之UK-四七六一號自用小客車一輛,為聲請人之母黃李月桃所有,現案情已明,該車並無扣押之必要,爰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之母黃李月桃(住臺南縣南化鄉南化一二四之二號)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押之UK-四七六一號自用小客車一輛,為聲請人即被告甲○○之母黃李月桃所有,有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南縣 井警 刑字第三六一○號函所附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附卷可稽,本院認該扣押之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爰准予發還聲請人之母黃李月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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