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陳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村雄之住址「住桃園縣
桃園市○○路○段○○○巷○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
縣桃園市○○路○段○○○巷○號7樓之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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