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王晨寧
王 復源 余佳 靜
一、債務人王晨寧、 王復源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晨寧、王復源、 余佳靜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晨寧於民國97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復源、余佳
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812元,復於民國102年4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復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974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晨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復源、余佳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晨寧、王│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812元│復源、余佳│月1日起││││││靜││││├──┼────┼─────┼──────┼──────┼───────┤│002│新臺幣│王晨寧、王│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15%│││74,974元│復源│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晨寧、王│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12元│復源、余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晨寧、王│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974元│復源│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