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追加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何美香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桂芬 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就債務人林桂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3月16日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104年9月29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於105年3月31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惟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123條規定,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
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聲請人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惟其並非管理人,是其聲請僅為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債務人自104年3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而於104年9月29日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本院並於105年3月31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在案,嗣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卷宗無訛。
而債務人名下尚有系爭不動產之事實,此亦有屏東市○○段○○○○○○○○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其上同段建物22
9號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2份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至10頁、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第12至16頁),且債務人業陳明同意就系爭不動產追加分配(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從而聲請人於上開清算程序終結後2年內,聲請追加分配債務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所定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
┌─────────────────────────────────────────────────┐│財產所有人:林桂芬│├─┬───────────────────────┬─┬─────┬──────┬────────┤│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屏東縣│屏東市○○○段││722│建│43.32│全部│││├───┼────┴───┴───┴──────┴─┴─────┴──────┴────────┤││備考││├─┼───┼────┬───┬───┬──────┬─┬─────┬──────┬────────┤│2│屏東縣│屏東市○○○段││723│建│21.53│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29│屏東市○○段│加強磚│1樓層:37.68││全部│││││722、723地號│造2層│2樓層:37.68│││││││--------------│樓│合計:75.36│││││││屏東市○○路│││││││││66巷5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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