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鍾勇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來法 、 高來福 、 武佳拱 、 潘佳茂 、 蘇慶裕 、 高順國 、 葉錦芒 、 潘劉玉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㈡、另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
㈢、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告知訴訟狀、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