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林琇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錦娘 、 李許束琴 、 許玉珍 、 許秀鳳 、 許安萣 、 許吉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萬5,680元【計算式: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414.46㎡×應有部分2/4×土地公告現值16,000元=1,131萬5,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616元。
㈡、提出被告許錦娘、李許束琴、許玉珍、許秀鳳、許安萣、許吉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