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李清吉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
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原告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6,280元裁判費,然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