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潘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怡如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段79建號房屋全部移轉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萬0,19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1,000元×111.69平方公尺)+房屋現值844,700元=3190,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