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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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81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陳陞文

被告 林鉅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15日、110年6月21日向原告申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分別至112年6月15日、113年6月21日止,貸款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息(目前為1.845%);前6個月為寬限期,第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對原告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第2筆借款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於借得上開2筆款項後,分別自110年12月15日及111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催告書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即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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