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79號

原告 顏郁哲

江怡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律師

被告 陳邱榮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提出民事準備狀(四)暨追加訴之聲明狀,變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25,342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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