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29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人壽│中國信託│99年4│8,000元│BA0000000│││保險股份│商業銀行│月20日│││││有限公司│城中分行││││││台北分公│││││││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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