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2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26號│├──┬───────────────┬────┬───┤│編號│發行公司│種類│股數│├──┼───────────────┼────┼───┤│001│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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