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股票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股票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2│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3│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7-NX-12438-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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