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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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辜德田
陳玉玲 辜振課 辜瓊華 辜碧玲 辜秋燕 辜月珍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辜仁傳 被告 陳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柒萬零陸佰捌拾陸元(計算式:132,000×42.55+153,464×74.13+140,000×6.27=17,870,68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元,尚欠新台幣捌萬貳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忠衛